根据加拿大人权法庭9月6日下达的一项裁决,联邦政府必须对那些曾被送进保留地儿童保护机构的和没有获得相应医疗、福利服务的原住民孩子做出赔偿。他们的父母或照管他们的祖父母,如果没有虐待行为却被迫把孩子交给儿童保护机构,也应获得赔偿。法庭裁决说,联邦政府应向每个受害的原住民孩子赔偿$4万,向尽责照顾孩子但却被迫与他们分离的父母或祖父母每人赔偿$2万。如果被带走的孩子不止一个,每个应多加$2万。$4万是加拿大人权法规定的最高赔偿数额。这项裁决的涵盖时间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截止日期还未定。加拿大联邦政府如果不服裁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要求进行司法复议。
加拿大人权法庭说,联邦政府早在2000年就知道保留地儿童保护机构在资金、管理方面的问题,也知道和省政府在管辖权方面的争执影响了原住民儿童的医疗服务,但是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直到2016年人权法庭做出有关裁决。政府明知歧视性政策的严重后果,但却仍然把财政上的考虑放在了原住民孩子的利益和权利之上。2016年1月,加拿大人权法庭对加拿大原住民儿童与家庭关爱协会和第一民族大会共同提出的一项投诉下达裁决,认为保留地儿童确实在福利、保护和医疗服务方面受到了歧视性对待,包括保留地儿童保护机构获得的资助不足,运作混乱,原住民儿童求医不易等等。
在该次被裁定可获得赔偿的原住民儿童中,有一类是为了治病被迫离开家乡的,或是在2007年12月12日到2017年11月2日期间没有获得按照“乔丹原则”应该得到的医疗、教育和社会服务。乔丹原则的名称来自一个五岁时病故的曼尼托巴省原住民孩子。由于联邦政府和曼尼托巴省政府在谁该支付他回家后的医疗费用上争执不下,他在医院里等候了两年多,但到死也没有在家里住过一天。在他去世两年后的2007年,加拿大众议院通过了“乔丹原则”。按照该原则,所有原住民孩子,无论生活在保留地或保留地之外,都有权享受任何一项他们所需要的政府服务。无论他们需要的服务属于哪一级政府的管辖范围,最早接到求助的机构或政府部门都不应拒绝。费用由谁支付的问题在提供服务后再讨论。
这是因为按照加拿大有关法律,保留地的教育、福利和医疗由联邦政府负责,但是如果原住民离开保留地,他所需要的服务就应由所在省份或城市负责。加拿大人权法庭2016年的裁决说,乔丹原则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原住民孩子没有获得按照该原则有权享有的服务。人权法庭要求联邦政府和此案投诉方就如何分配、使用赔偿金进行讨论,在12月10日以前向法庭提交方案。需要双方协商讨论的问题包括儿童保护信托基金的建立,对有精神问题的孩子的照顾,孤儿安置等等。
联邦政府表示,将对人权法庭的裁决进行研究后再决定是否申请司法复议。由加拿大原住民服务部长奥里根(Seamus O’Regan)发表的声明还说,原住民服务部批准了341,000千多项根据“乔丹原则”提出的医疗和教育服务要求,在原住民儿童和家庭服务方面的拨款也翻了一番。目前加拿大政府还面临一起集体诉讼,原告指控联邦政府对保留地儿童保护机构拨款不足构成歧视,要求赔偿$30亿5百万。联邦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此案。(文/吴薇,来源:R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