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有前夫份额被征海外买家税,合法吗?

温哥华市列治文区一位华裔女士认为省政府让她为所住的房子缴纳百分之百的外国买家税不合理,将省政府告上了法庭。这位名叫杨紫(译音)的女士现在是加拿大永久居民,2017年花$160万在列治文区买了一栋独立屋。随后收到省政府一张税单,要她缴交$23.7万的海外买家税。杨女士说,她买这个房子是作为自己和家人的主要居所。在中国的前夫之所以也有1%的产权,是因为申请抵押贷款时,贷款方强迫她将前夫列为担保人。

2016年时,在BC省执政的自由党政府推出了海外买家税,希望籍此为过热的温哥华房地产市场降温。刚开始实施时要求海外买家额外支付15%的税费。2018年新民主党上台后,将税率增加到20%,并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省会、菲沙河谷、纳奈莫地区和奥肯那根中部。

记者从民事诉讼文件中了解到,省政府要求杨紫缴纳海外买家税是出于两个原因。首先是质疑她与前夫的财务关系。财政部审计员德文·温特(Devon de Wynter)在给杨的信中写道:“尽管你不是外国人,但有证据表明你是为外国人持有一部分财产”。信中还询问她买房时收到$51.4万银行汇票的来源,并要求她提供银行对账单的副本。审计员的信中还提到:“你在电话中曾承认部分款项是由前夫支付的,后来又说是从你姐姐那里借来的。所以请你用银行单据澄清哪个是真的”。

另一个原因是按照政府的要求,在接到缴纳海外买家税通知后,如果有不同意见要在90天内寄信给税务上诉部门。而杨女士的回应超过了这一期限。她的理由是自己英语不好。她的律师则说,90天的期限应被认为是“标准做法”,并非法律强制要求。杨的律师还说,“作为一名英语是第二语言且不够熟练的移民,不应要求杨女士熟悉税务部门的行政惯例”。

根据法庭文件,杨女士已在去年夏天卖掉了那座房子,又在同一地区花$200万买了另一所。这次没有担保人。此前,她已经支付了她计算出的按照前夫拥有1%产权应交的外国买家税$2,400。所有这些,都有待于在法院开庭后证实。(文/亚明,来源:R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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