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国禁娼娼不绝

犹记若干年前,初至多伦多,唐人街自然是第一动作必游之“景点”。曾偶尔于深夜坐的士经过东区唐人街,寒冷的夜风令街上人迹稀少,加上夜已深,白天的熙熙攘攘早已消失得无影无踪,但在一些大道和横街之间的路口,却站着不少打扮妖冶的女人。她们涂脂抹粉,口叼香烟,站在路旁向一些偶然经过的单身路人或“识途老马”勾搭,大家谈妥价钱后就双双“寻欢”而去。这就是大多市有名的流莺。

某个当时任职多市一间华文报社的好友对我笑说,其报社竟买了在那里附近的一座楼房作为新址,深夜放工时,也曾被那些莺莺燕燕搭讪骚扰过,吓得他们夺命狂奔。有时迎头碰上,也唯有目不斜视。私下里也抱怨过何以选址在这样品流复杂的地方。

后来到温哥华探亲游玩,哈,更夸张。小姑特地载我们到当地有名的“红灯区”见识见识。只见那些“神女”们身穿薄如蝉翼的轻纱衣裳,又或坦胸露臂,下穿丁字内裤,脚踏“登登”作响的高跟鞋,展露一双修长美腿,昏暗灯光下显得艳丽非常。不远处,更有两位年轻的“马路天使”为争地盘而大打出手,互扯头发。更蔚为奇观的是另一边马路上,站立着好些美少年,河水不犯井水般和这边的“神女”们争生意。小姑娘告诉我们,这是些误入歧途的少年“男妓”。为免惹麻烦,小姑加大马力“嗖”的一声,飞驰回家了。

再说多伦多,多市的娼妓有多少?相信很难统计,因为加拿大是禁娼的国家,“刑法法典”中有关禁止卖淫的律例就有三四条之多。例如任何人不得开设妓院,任何人不得逛妓院,任何人不得为妓女扯皮条或当鸨母。另外,在公共场所以卖淫为目的拉客者,或当“寻芳客”的,均为有罪。那些“诱良为娼”及“逼良为娼”者,更加罪加一等。看来,凭着这些律例,无论卖笑者、寻芳者、居间渔利者,均动辄得咎、法网难逃,但事实上又不尽然。

过去Eaton附近的多市繁华地带,是黄、赌、毒猖狂泛滥的“黑点”,警方不断“扫荡”下,有段时间似乎销声匿迹,但是过不了多久,又再度死灰复燃。尤其是娼妓,总是禁之不绝。

听加拿大人说,这是因为禁娼的律例有漏洞所至。例如,如果卖淫活动并非是在一个固定的、被警方视之为“妓院”的场所进行,而是轮着到各个酒店去,或如香港的“一楼凤”那样,那就不触犯刑法了。至于在公共场所“拉客”的,似乎甚少,较高级的娼妓根本用不着这一套,她们可利用报纸、杂志或电话簿的黄页名正言顺大卖广告,加上如今互联网之便利,更可“通行天下”。各种极度诱惑的“艳照”更令人心痒难熬。甚至“二八少女,貌美如花”、“住家佳人,式式皆能”,征友之类,明知所征之友乃“寻芳客”,但律例又好像没有哪一条管得了。再者,逼良为娼固然有罪,但自甘为娼的又不知如何发落,政府并没明文规定。

看来,“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除非再出一本巨细无遗、严密周全的“禁娼法典”,并严厉执行,加拿大才可望能成为“无娼之国”。不过,作为最古老行业的“娼业”,想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相信很难禁他个灭绝的了。

此稿行文完毕,阅报才得知,原来加国已有新例,即卖淫者并不犯法,然嫖客则罪责难逃,非但被拘留要上“训练班”之类,且要负刑责。突发奇想,如被拘,嫖客铁定需由太太大人或女友前往警局才可保释,相信阻吓之余,更有意想不到的“惊喜”!(文/冯湘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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